信仰自由受憲法保障,所以,信什麼都可以才對呀!

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:「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。」信教的自由受到保障。這是自古代、中世紀至近代以來,長期受國家權力統治的宗教史中反省,才開始有對國民信教自由的保障。也才有今天依自己的自由意志選擇宗教,無懼壓制與迫害,成為可堂堂正正地信仰的時代。

然而在此,我們不得不注意的是,要信仰什麼,雖然說是在法律上確實有保障信仰自由的時代,但信教自由的意義,若僅是無視宗教的正邪、善惡,而流於要信仰什麼都可以的話,是萬萬不可的。信教的自由,指的是每個人可依自己的意志去判斷宗教的正邪、深淺,有權選擇比較正確殊勝的宗教;而正確地行使其權利,是主權者應有的責任。

在法律上,無法對宗派所持之教義的正邪加以判斷及規範限制的,但是,在實際選擇宗教時,每個人嚴格地判定正邪及選擇唯一的正法,卻是很重要的。不只是信教如此,受到尊貴的自由保障的我們,應積極地活用自由的基本權利,而在自己的責任範圍內,正當地行使這項恩惠。

好不容易受憲法保障的信教自由,若將之曲解為放肆的意思,則未免過於沒有責任感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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