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證

(摘譯自『大白法』第七七三號)

「三證」是日蓮大聖人用來判定宗教正邪所建立的三種判定基準,如『三三藏祈雨事』( 『西山殿御返事』 )中的教示:

「日蓮試佛法,無勝於道理與證文。又道理證文無勝於現證。」(御書八七四頁)

即理證(道理)、文證(證文)、現證三種。

宗教批判的原理

大聖人對於判定宗教的正邪、勝劣、高低與深淺的基準,建立獨自的教判,即「三證」、 「宗教之五綱」 、 「五重相對」等。其中, 「宗教之五綱」 、 「五重相對」是判定的方法, 「三證」則是判定的基準、證據。這些稱為「宗教批判的原理」。

自古以來,各派宗教為了證明自己本身的正統性及代表性,設有對各自的教義、信條的判定基準。在佛教中,此判定基準,稱為教相判釋(教判)。天台宗的五時八教,淨土宗的聖道門、淨土門,真言密教的顯密二教等,即相當於此。

日蓮大聖人用此宗教批判原理的教相判釋,建立末法唯一的正法,即秘沉於法華經本門『壽量品』文底的事之一念三千的南無妙法蓮華經的佛法。

理證

理證是以該宗教的教義是否禁得起理性批判、合乎道理為基準,來判定正邪。

依宗教的不同,有的宗教強制盲目的信仰,規避對教義合理性的批判,那麼,就不能稱得上是合乎道理的正確宗教。

如『四条金吾殿御返事』( 『告誡書』 )中的教示:

「所謂佛法乃道理也。道理者勝主君也。」(御書一一七九頁)

正確的宗教具有普遍的適當性,絕不是不合道理的教說。

文證

文證是指文獻上的根據。該宗教的教義是否不獨斷,與佛的教說是否一致,以釋尊所說的經典為根據,來判定正邪。

『涅槃經』中說:

「若有不隨佛所說者是魔眷屬」

大聖人亦於『聖愚問答抄』中教示:

「於經文明示者用之,文證無者則捨之。」(御書三八九頁)

告誡我們,不可以被沒有經文根據的我見、臆測的邪宗教所迷惑。

又於『開目抄』中,引『涅槃經』的「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」之文教示:

「唯當糾明經中亦有了義、不了義經而信受。」(御書五五八頁)

此「了義經」指的是佛的真實之教,亦即法華經, 「不了義經」則是指法華經以外的方便之教。因此,即使同樣是佛的教說,依法華經以外的經文所建立的法門,就是邪義。

此外在末法今日,說示大聖人下種佛法之教義信條的文獻,就是御書和歷代上人的指南,因此,必須以這些作為重要的文證,來判定正邪及是否可用。

現證

現證就是實際的證據,也就是根據一宗的教義來實踐信仰時,在現實生活上所顯現的功德與罰,來判定善惡與正邪。

大聖人於『觀心本尊抄』( 『如來滅後五五百歲始觀心本尊抄』 )中教示:

「應依現證信之也。」(御書六四八頁)

另外,如開頭所引用的『三三藏祈雨事』( 『西山殿御返事』 )中的教示:

「日蓮試佛法,無勝於道理與證文。又道理證文無勝於現證。」(御書八七四頁)

但是,雖一概說是現證,即使信仰低級的邪宗教,也能顯現一分的通力, 信仰正法者,也有過去罪業的減輕出現,即是所謂罪障消滅的現證。

天台大師於『法華玄義』中教示:

「與修多羅合者錄而用之無文無義不可信受」

「修多羅」是指經文,亦即,與經文所說相符合的話,可以採用,但若既無文證也不合道理者,即使出現一時利益的現證,也不可信受。

大聖人教示的現證,是以文證、理證的判定為前提下的現證,具足此三證,才能完成正邪的判定。

結語

以此三證判定一切宗教時,就可以理解,唯有日蓮大聖人三大秘法的教說,才是符合有正確文證與道理的最高教義,是實證莫大功德的正確佛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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