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謂願兼於業?

單元取材自信徒所提的問題

由法秀院主管長谷玄雄御尊師回答

  什麼是願兼於業?為了救人,即使犯謗法也可以嗎?


有人曲解「願兼於業」的意思,認為「為了救人,即使犯罪也可以」,這並不是大聖人的教說,而是錯誤的觀念。

法華經『法師品』中有:

「藥王 當知是人 自捨清淨業報 於我滅度後 愍眾生故 生於惡世 廣演此經」    (開結 三二一頁)

妙樂大師解釋此文:

「藥王至是人自捨清淨者。悲願牽故。仍是業生未有通應。願兼於業。」

「願」、「業」是願生、業生之意。天台以妙字具有十種之義,於本門和迹門各立十妙。迹門的第九個為眷屬妙,說一切眾生為佛的眷屬為妙。教示其中有理性、業生、願生、神通生、應生等五種眷屬。妙樂以法師品之文適用此五眷屬。

日蓮大聖人於『開目抄』教示:

例如小乘菩薩之未斷惑,謂願兼於業,雖不願造罪,但見父母等墮地獄受大苦,願造如彼之業,同墮地獄受苦。以能代苦為悅。」

因為這樣,就有人認為,「為了救謗法之苦的人,以站在同樣的立場而犯謗法,也沒有關係。」但是,這樣的想法和大聖人的教說不同。此御文是譬喻大聖人「經文合我身。若蒙難,當愈益喜悅。」的境界。以未斷惑的小乘菩薩為例,絕非是在說末法修行的姿態。

錯誤的人是從妙樂是人自捨清淨者。悲願牽故。仍是業生。」之文的「捨」和「業生」,考慮沉淪於痛苦,並且和開目抄的不願造罪」、「造如彼之業」一起解釋,而允許製造罪業。

然而,法師品之文先說成就大願而受生於佛之世,又說捨能安住之境涯,悲愍眾生之故而出生於惡世。因此,妙樂是說於願生之中包含業生,並沒有說神通生、應生。未積極許可即使犯罪亦可。

對此法師品之文,『御義口傳』中教示:

「大願者法華弘通也。

「今日蓮等類奉唱南無妙法蓮華經乃真實之使也。」

請確實地拜讀,必須要有「唯有正確地受持正法,才能夠糾正他誤,才能夠引導至正法」的自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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